跳到主要內容

校園食品衛生 / 食品資訊 / 食品標示 / 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標清楚(106.02.06)

1.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1)公告:10626日。

  2)正式施行(以產製日期為準)10671日。
     

2.奶油及鮮奶油是由乳品衍生之油脂製品。

  1)奶油:乳脂肪須達到80%以上。

  2)鮮奶油/乳脂/食用乳油/鮮乳油:乳脂肪含量10%以上未達80%者。

 

3.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醬是以食用油脂製成之產品。

  1)人造奶油:油脂含量達80%以上之產品。

  2)脂肪抹醬:油脂含量達10%以上未達80%之產品。

※均不得使用表彰其為植物性奶油之文字作為產品外包裝之標示。

 

4.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食品業者應依所用之原料如實標示,提供清楚明確資訊,以供消費者選購之參考。

 

5.市售奶油、鮮奶油、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醬等相關製品,如有以下情形:

情形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

處罰

標示不完整

22

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

標示不實

【內容物所含乳脂肪或食用油脂未達標準之產品】

28

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52

限期回收改正

 

最新消息

時間類別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