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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食品衛生 / 食品資訊 / 食品添加物 / 預告「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三、食用氫化油包括完全氫化油(Fully hydrogenated oilsFHOs)及不完全氫化油(或稱部分氫化油,Partially hydrogenated oilsPHOs)。完全氫化油,指經氫化處理,達完全飽和或接近完全飽和,碘價小於或等於四之油脂,得使用於食品。

四、不完全氫化油,指經氫化處理,但未達完全飽和,碘價大於四之油脂,不得使用於食品。

五、實施日期:自10771日施行(以製造日期為準)

六、本案另載於衛生福利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衛生福利法規查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

    

    為避免食品中所含人工反式脂肪酸對人體健康之危害,讓民眾食的安心,衛生福利部於今日再次預告「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草案,實施日期預訂為10771

   加工過程產生的反式脂肪,主要來自於經過氫化的植物油,其氫化過程會改變脂肪的分子結構,其優點為讓油更耐高溫、穩定性增加,並且增加保存期限,但同時也會因為不完全氫化而產生反式脂肪。
 
   美國FDA於104年6月17日正式發布通知,考量飲食中人工反式脂肪之主要來源為部分氫化油(Partially hydrogenated oils,PHOs)之使用,因此將PHOs從GRAS (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清單中移除,未來除非經美國FDA許可之食品外,均不可使用PHOs,以避免加工食品中含有人工反式脂肪,並給予食品業者三年時間調整因應此規定。
 
   衛生福利部前於104年9月7日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7條,預告訂定「食用氫化油衛生標準」草案,明定食品不得使用不完全氫化油脂(或稱部分氫化油脂,Partially hydrogenated oils,PHOs),並預定給予業者三年緩衝期。配合104年12月16日修正公布食安法新增第15條之1,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得限制其製造、加工、調配之方式或條件等事項,因此依據食安法第15條之1之授權,規定自107年7月1日後,食品中不得使用不完全氫化油,違反將依據食安法第48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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