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1)公告:106年2月6日。
  2)正式施行(以產製日期為準):106年7月1日。
     
2.奶油及鮮奶油是由乳品衍生之油脂製品。
  1)奶油:乳脂肪須達到80%以上。
  2)鮮奶油/乳脂/食用乳油/鮮乳油:乳脂肪含量10%以上未達80%者。
3.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醬是以食用油脂製成之產品。
  1)人造奶油:油脂含量達80%以上之產品。
  2)脂肪抹醬:油脂含量達10%以上未達80%之產品。
※均不得使用表彰其為植物性奶油之文字作為產品外包裝之標示。
4.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食品業者應依所用之原料如實標示,提供清楚明確資訊,以供消費者選購之參考。
5.市售奶油、鮮奶油、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醬等相關製品,如有以下情形:
情形  |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  | 處罰  | 
標示不完整  | 第22條  | 新臺幣3萬~300萬元罰鍰  | 
標示不實 【內容物所含乳脂肪或食用油脂未達標準之產品】  | 第28條  | 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 
第52條  | 限期回收改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