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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團體保險 / 保障內容

106學年學生團體保險內容與條款:

一、保險費:106學年度每位學生之保險費為567元,其中家長負擔及政府補助分述如下(幣別:新臺幣)

項目

學期

幼稚園、國小、國中、高中職(含補校)

臺閩地區
(含臺北市、高雄市國立學校)

臺北市

高雄市

家長負擔

1學期

189

175

189

2學期

189

203

189

政府補助

1學期

95

95

95

2學期

94

94

94

二、給付內容:(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幣別:新臺幣)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

身故保險金

100萬元

殘廢保險金

第一級

100萬元

生活
補助金

滿1: 15萬元

滿3年:25萬元

滿2: 20萬元

滿4年:30萬元

第二級

90萬元

生活
補助金

滿1: 112,500

滿3年:187,500

滿2: 15萬元

滿4年:225,000

第三級

80萬元

第四級

70萬元

第五級

60萬元

第六級

50萬元

第七級

40萬元

第八級

30萬元

第九級

20萬元

第十級

10萬元

第十一級

5萬元

  •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殘廢,而於該事故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身故時,給付身故保險金最高以100萬元為限,但已領取之殘廢保險金應予扣除。
  • 每一被保險人之殘廢保險金(不包含生活補助金)的給付,於全部保險期間內,累計最高以100萬元為限。

醫療保險金

住院

住院醫療保險金1

超出每次住院自負額500元的部分,最高給付金額以5萬元為限(實際支出之各項醫療費用,病房費部分每日以1,000元為限)

專案補助
重大手術保險金2

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含住院醫療保險金)累計最高以20萬元為限(本項限符合保險費補助資格之學生且自事故日起1年內施行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重大手術者)3

傷害門診保險金

超出每一事故自負額500元的部分,最高給付金額以5,000元為限。

燒燙傷及須重建手術保險金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累計最高以3萬元為限。

  • 倘非領有重大傷病卡者,如已參加社會保險但未以社會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或未至社會保險指定醫院或診所治療,或以社會保險身分就醫,但醫療費用未經社會保險給付分擔而全額自費者,僅按其支出之實際醫療費用的65%給付,但以不超出各項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 住院醫療保險金或傷害門診保險金之給付方式,係按收據實繳醫療費用,扣除除外責任事項(如掛號、診斷證明書費用...)後,若超出自負額,針對超出的部分,在投保限額內給付保險金。但如被保人有第一項情形,則按收據實繳醫療費用,扣除除外責任事項後,以65折計算,若超出自負額,針對超出的部分,在投保限額內給付保險金。

集體中毒慰問金

被保險人集體中毒須住院者(ㄧ般中毒指被保險人 5 人以上,倘為食物中毒者,則為 2 人以上),每人給付3,000元。

·         1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其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2次以上時,如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14日者,各項醫療保險金限額,均視為同1次住院辦理。

·         2

本項保險金須為符合本團體保險契約條款第11條所列接受保險費補助的被保險人始可申請。

·         3

幼兒園、進修及補習學校之被保險人所稱之「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加保生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         三、保險期間:

10681日至107731日。

·         四、申請理賠:

請直接與就讀學校的承辦人員聯繫,理賠申請書填寫及應備文件,均可透過學校承辦人員協助辦理,本公司將於接獲通知後儘快為您服務!

·         五、受益人:

係指被保險人學籍資料(或入學資料)所載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家長(以被保險人之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實際扶養學生之人或其最近親等家屬【同親等以尊親等親屬優先】依序為受益人);但若被保險人已成年,則以其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另其醫療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之受益人得為被保險人本人。

·         六、理賠申請時效:

自得為請求之日(即事故日)起兩年。

·         七、

高中職(含進修學校及特殊學校)應屆畢業生倘考上大專校院且完成註冊,並繳交完成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費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註:詳細內容依106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暨幼兒園幼兒團體保險保單條款」
(
可至國泰人壽公司網站http://www.cathaylife.com.tw查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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