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學年學生團體保險內容與條款:
一、保險費:106學年度每位學生之保險費為567元,其中家長負擔及政府補助分述如下(幣別:新臺幣):
項目 | 學期 | 幼稚園、國小、國中、高中職(含補校) | ||
臺閩地區 | 臺北市 | 高雄市 | ||
家長負擔 | 第1學期 | 189元 | 175元 | 189元 |
第2學期 | 189元 | 203元 | 189元 | |
政府補助 | 第1學期 | 95元 | 95元 | 95元 |
第2學期 | 94元 | 94元 | 94元 |
二、給付內容:(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幣別:新臺幣)
給付項目 | 給付金額 | ||||
身故保險金 | 100萬元 | ||||
殘廢保險金 | 第一級 | 100萬元 | 生活 | 滿1年: 15萬元 | 滿3年:25萬元 |
滿2年: 20萬元 | 滿4年:30萬元 | ||||
第二級 | 90萬元 | 生活 | 滿1年: 11萬2,500元 | 滿3年:18萬7,500元 | |
滿2年: 15萬元 | 滿4年:22萬5,000元 | ||||
第三級 | 80萬元 | 第四級 | 70萬元 | ||
第五級 | 60萬元 | 第六級 | 50萬元 | ||
第七級 | 40萬元 | 第八級 | 30萬元 | ||
第九級 | 20萬元 | 第十級 | 10萬元 | ||
第十一級 | 5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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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金 | 住院 | 住院醫療保險金註1 | 超出每次住院自負額500元的部分,最高給付金額以5萬元為限(實際支出之各項醫療費用,病房費部分每日以1,000元為限)。 | ||
專案補助 | 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含住院醫療保險金)累計最高以20萬元為限(本項限符合保險費補助資格之學生且自事故日起1年內施行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重大手術者)。註3 | ||||
傷害門診保險金 | 超出每一事故自負額500元的部分,最高給付金額以5,000元為限。 | ||||
燒燙傷及須重建手術保險金 |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累計最高以3萬元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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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中毒慰問金 | 被保險人集體中毒須住院者(ㄧ般中毒指被保險人 5 人以上,倘為食物中毒者,則為 2 人以上),每人給付3,000元。 |
· 註1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其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2次以上時,如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14日者,各項醫療保險金限額,均視為同1次住院辦理。
· 註2
本項保險金須為符合本團體保險契約條款第11條所列接受保險費補助的被保險人始可申請。
· 註3
幼兒園、進修及補習學校之被保險人所稱之「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加保生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 三、保險期間:
106年8月1日至107年7月31日。
· 四、申請理賠:
請直接與就讀學校的承辦人員聯繫,理賠申請書填寫及應備文件,均可透過學校承辦人員協助辦理,本公司將於接獲通知後儘快為您服務!
· 五、受益人:
係指被保險人學籍資料(或入學資料)所載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家長(以被保險人之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實際扶養學生之人或其最近親等家屬【同親等以尊親等親屬優先】依序為受益人);但若被保險人已成年,則以其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另其醫療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之受益人得為被保險人本人。
· 六、理賠申請時效:
自得為請求之日(即事故日)起兩年。
· 七、
高中職(含進修學校及特殊學校)應屆畢業生倘考上大專校院且完成註冊,並繳交完成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費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註:詳細內容依「106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暨幼兒園幼兒團體保險保單條款」
(可至國泰人壽公司網站http://www.cathaylife.com.tw查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