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新竹女子高級中學緊急傷病處理要點 110.04.29修訂
壹、依據: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及臺教國署學字第1020036587號函「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訂定。
貳、目的:為確保學生及教職員工在校期間發生事故傷害或突發疾病時能即時送醫並獲得妥善照顧,使傷害能降至最低及不延誤就醫時間,特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叁、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鄰近設有急診處之醫療院所
醫院名稱 | 地址 | 電話 |
國立台大醫院新竹分院 | 新竹市經國路一段442巷25號 | 03-5326151 |
國泰綜合醫院新竹分院 | 新竹市中華路二段678號 | 03-5278999 |
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 | 新竹市光復路二段690號 | 03-5166868 |
南門綜合醫院 | 新竹市林森路20號 | 03-5261122 |
國軍新竹醫院 | 新竹市武陵路3號 | 03-5348181 |
肆、緊急傷病處理小組分工及職責:
職 稱 | 分 工 職 責 |
校 長 | 統籌緊急傷病處理之事項 |
學務主任 | 協助統籌緊急傷病處理之事項 |
主任教官 | 協助統籌緊急傷病處理之事項 |
衛生組長 | 緊急傷病處理之行政聯繫 |
生輔組長 | 緊急傷病處理之行政聯繫 |
護 理 師 | 緊急救護、現場救護工作、與醫療單位之聯繫、後續追蹤 |
教 官 (校安人員) | 緊急救護、協助與支援現場救護工作、與家長聯繫、事故現場秩序管控 |
導 師 | 緊急救護、協助與支援現場救護工作、與家長聯繫、後續追蹤輔導 |
任課教師 | 緊急救護、協助與支援現場救護工作 |
護理教師 | 緊急救護、支援護理師不在時之救護工作 |
教務主任 | 協助安排護送人員(教師)調代課事宜 |
總務主任 | 協助與支援現場救護工作 |
輔導主任 | 心理復健與後續輔導 |
秘 書 | 處理記者採訪事宜 |
伍、健康中心設置下列救護設備,並保持立即可用狀態:
一、一般急救箱
二、攜帶式人工甦醒器
三、活動式抽吸器(附口鼻咽管)
四、攜帶式氧氣組(附流量表)
五、固定器具(含頸圈、頭部固定器、骨折固定器材、護墊、繃帶、三角巾等)
六、運送器具(含長背板等)
七、專用電話
八、其他救護設備
前項救護設備,學校定期維護並指導教職員工及學生正確之操作方法。
陸、處理程序:(附件一)
(一)疾病:
1.一般疾病(註一):症狀輕微可自行行走者,由在場人員陪同至健康中心;症狀輕微但無法行走者,由在場人員通知健康中心護理師前往處理,待瞭解情況後通知家長,並即刻通報學務處。
2.重大疾病(註一):學生發生急症時,在場人員立即通知健康中心派員前往處理,並即刻連絡一一九送醫救治,同時通報學務處、教官室,由其通知導師、家長並陳報校長。護送人員順序見附件一。
護送人員待家長到達醫院後,將各項事務清楚交待,由家長處理後續事宜,並於返校後向學務處報告處理經過,陳報校長。
3.星期例假日學生在校內發生急症由值日教官(值日校安人員)協助處理,通知家長並通報學務處及相關處室。
4.住宿學生在宿舍發生急症,由值日教官(值日校安人員)及宿舍管理人員協助處理,通知家長並通報教官室、學務處及相關處室。
(二)事故傷害:
1.一般事故傷害(註一):症狀輕微可自行行走者,由在場人員陪同至健康中心處理;症狀輕微但無法行走者,由在場人員通知健康中心護理師前往處理,待瞭解情況後通知家長,並即刻通報學務處。
2.重大事故傷害(註一):在場人員立即通知健康中心派員前往處理,並即刻連絡一一九送醫救治,同時通報學務處、教官室,由其通知導師、家長並陳報校長。護送人員順序見附件一。
護送人員待家長到達醫院後,將各項事務清楚交待,由家長處理後續事宜,並於返校後向學務處報告處理經過,陳報校長。
3.星期例假日,學生在校內發生事故傷害由值日教官(值日校安人員)協助處理,通知家長並通報學務處及相關處室。
4.住宿學生在宿舍發生事故傷害,由值日教官(值日校安人員)及宿舍管理人員協助處理,通知家長並通報教官室、學務處及相關處室。
(三) 護送傷患就醫:
經健康中心護理師評估後,須送醫但未達救護車護送時:
1.由學校護理師或導師先聯絡家長,請家長前來帶同學就醫。
2.若家長不克前來,但仍需送醫時,學校派員以計程車護送就醫,
輕症護送人員的優先次序Þ (1)導師®(2)輔導教官(校安人員)、其他教官® (3)校護 ®(4)衛生組長®(5)其他人員。
3.有立即性或繼續性傷害之重症,需聯絡救護車,經校護到場急救並 立即連絡119,護送人員的優先次序Þ (1)校護及導師®(2)校護 及輔導教官(校安人員)®(3) 衛生組長及輔導教官(校安人員)® (4)衛生組長及導師(生輔組長或輔導老師)®(5)其他人員及輔導老師(或該班任課老師)。
(四) 校護於送醫前之緊急照護與送醫處置
1.進行急救處置:
(1)初級評估: 生命徵象評估及維持。
(2)二度評估: 身體狀況估。
(3)進行相關急救並啟動119緊急醫療系統。
2.衛生組長協助急救,生輔組長及輔導教官(校安人員)協助通知家長、導師。
3.校護隨同救護車護送學生就醫時,健康中心由代理人(衛生組長)進 駐代理。
4.校護至醫院後,若家長無法於一小時內到達醫院者,應通知導師或 輔導教官(校安人員)至醫院接替校護至家長到達醫院。
註一、
| 一般疾病及事故傷害 | 重大疾病及事故傷害 |
定義 | 無立即性傷害者 | 有立即性或繼續性傷害或危及生命之虞者 |
常見症狀 | 一般疾病: 發燒、腹瀉、嘔吐、各種疼痛如頭痛經痛腹痛等經處理後未再表示更進一步疼痛、昏倒經處理後意識清楚…等,以上狀況以生命徵象正常或外觀無嚴重不適者為主。 一般事故傷害: 處理後可止血不需縫合之傷口、處理後已止血之流鼻血、扭傷處理後未有繼續表示更嚴重之疼痛、小面積1-2O燙傷、蚊蟲咬傷…等,以上狀況以生命徵象正常或外觀無嚴重不適者為主。 | 重大疾病: 氣喘發作、癲癇重積發作、中暑、中熱衰竭、嚴重腹瀉嘔吐、食物中毒、嚴重心律不整無法緩解、嚴重頭痛經痛腹痛等經處理後仍無法緩解出現生命徵象不正常、意識不清…等。
重大事故傷害: 骨折、嚴重扭傷、化學性灼傷、2度以上大面積燒燙傷、頭部外傷(出現生命徵象不正常、嚴重出血或口鼻有分泌物、肢體有麻痺現象)、嚴重自傷、藥物過量、藥物中毒…等。 |
柒、行政事項:
(一)護送傷患就醫的人員,教職員及學生一律公假,如護送教師或輔導教官(校安人員)有課務,由教務處負責調派臨時代理人。
(二)護送傷患人員往返之交通津貼,以計程車資計算,由健康中心代為統一
向家長會申請支應。
(三)護送就醫車輛,若為一般輕症狀況的傷患,可由計程車護送;危及生命的重症傷患,則以119救護車護送就醫。
(四)學生以救護車送醫後,健康中心應填寫送醫紀錄表,將有關資料及處理
過程以書面報告呈有關單位及校長校閱。
(五)健康中心應緊急傷病處理情形加以登錄、統計分析,並定期檢討。登錄
內容含傷病種類、發生時間、地點及緊急處理過程和後續學生身心追蹤
等。
(六)學生團體保險之理賠申請,由健康中心協助辦理。
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