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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團體保險 / 內容與條款

保險費

112學年度每位學生之保險費為525元,其中家長負擔及政府補助分述如下(幣別:新臺幣):

項目學期幼兒園、國小、國中、高中職(含補校及進修學校)外國僑民學校
(完全自繳保費學生)
家長負擔第1學期175元263元
第2學期175元262元
政府補助第1學期88元0元
第2學期87元0元

給付內容

(詳細內容請以「112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保單條款」為準。)(幣別:新臺幣)

給付項目給付金額
身故保險金
100萬元
失能保險金
第一級100萬元
生活補助金      滿1年: 15萬元
      滿2年: 20萬元
      滿3年:25萬元
      滿4年:30萬元
第二級90萬元
生活補助金      滿1年: 11萬2,500元
      滿2年: 15萬元
      滿3年:18萬7,500元
      滿4年:22萬5,000元
第三級80萬元
第四級70萬元
第五級60萬元
第六級50萬元
第七級40萬元
第八級30萬元
第九級20萬元
第十級10萬元
第十一級5萬元
  •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失能,而於該事故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身故時,給付身故保險金,但已領取之失能保險金應予扣除。
  • 被保險人於參與戶外教育時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致失能或身故者,最高給付失能或身故保險金300萬元。
  • 每一被保險人之一般失能保險金與戶外教育失能保險金的給付(不包含生活補助金),總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300萬元為上限。
醫療保險金
住院住院醫療保險金 註1

實際支出醫療費用金額扣除除外責任費用後在起賠金額500元以上者,依前開扣除後之金額給付。(病房費部分每日以1000元為限,但領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發之重大傷病卡者不受此限制。每次住院最高給付金額以5萬元為限。)

上開扣除後之金額未達起賠金額500元者,國泰人壽不負給付責任。但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特殊情形者除外。 
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 註2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含住院醫療保險金)累計最高以20萬元為限(本項限符合保險費補助資格之學生且自事故日起1年內施行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重大手術者)。 註3
傷害門診保險金同一事故實際支出醫療費用金額扣除除外責任費用後在起賠金額500元以上者,依前開扣除後之金額給付。每一事故最高給付金額以5,000元為限。
上開扣除後之金額未達起賠金額500元者,國泰人壽不負給付責任。但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特殊情形者除外。
燒燙傷及須重建手術保險金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累計最高以3萬元為限。
  • 倘非領有重大傷病卡者,如已參加社會保險但未以社會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或未至社會保險指定醫院或診所治療,或以社會保險身分就醫,但醫療費用未經社會保險給付分擔而全額自費者,僅按其支出之實際醫療費用的65%給付,但以不超出各項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 住院醫療保險金或傷害門診保險金之給付方式,係按收據實繳醫療費用,扣除除外責任事項(如掛號、診斷書…等費用)後,若在起賠金額500元以上者,在投保限額內給付保險金。但如被保險人有前一項情形,則按收據實繳醫療費用,扣除除外責任事項後,以65%計算,若在起賠金額500元以上者,在投保限額內給付保險金。
  • 年齡滿65足歲(45年8月1日前出生)之學生,保險範圍僅限因遭遇意外事故,致身故、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
集體中毒慰問金
被保險人集體中毒須住院者(ㄧ般中毒指被保險人 5 人以上,倘為食物中毒者,則為 2 人以上),每人給付3,000元。
  • 註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其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2次以上時,如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14日者各項醫療保險金限額,均視為同1次住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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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註2:本項保險金須為符合本團體保險契約條款第11條所列接受保險費補助的被保險人始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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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註3:進修及補習學校之被保險人所稱之「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加保生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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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期間

112年8月1日至113年7月31。

申請理賠

請直接與就讀學校的承辦人員聯繫,理賠申請書填寫及應備文件,均可透過學校承辦人員協助辦理

受益人

醫療保險金、失能保險金、生活補助保險金及集體中毒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則為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但無法定繼承人者,受益人依下列順序定之:1.被保險人之監護人。2.實際扶養被保險人之人。3.其他被保險人最近親等之家屬,如有同親等者,以尊親屬優先。

理賠申請時效

自得為請求之日(即事故日)起兩年。 

其他

高中職(含進修學校及特殊學校)應屆畢業生倘考上大專校院且完成註冊,並繳交完成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費者,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受益人或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對於各項保險金之給付如有疑義或爭議時,按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處理。受益人就保險爭議事件得先向保險人提出申訴,或逕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若涉訟時,約定以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註:詳細內容依「111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保單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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