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費
111學年度每位學生之保險費為525元,其中家長負擔及政府補助分述如下(幣別:新臺幣):
項目 | 學期 | 幼兒園、國小、國中、高中職(含補校及進修學校) | 外國僑民學校 (完全自繳保費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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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負擔 | 第1學期 | 175元 | 263元 |
第2學期 | 175元 | 262元 | |
政府補助 | 第1學期 | 88元 | 0元 |
第2學期 | 87元 | 0元 |
給付內容
(詳細內容請以「111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保單條款」為準。)(幣別:新臺幣)
給付項目 | 給付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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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 | |||
100萬元 | |||
失能保險金 | |||
第一級 | 100萬元 | ||
生活補助金 | 滿1年: 15萬元 | ||
滿2年: 20萬元 | |||
滿3年:25萬元 | |||
滿4年:30萬元 | |||
第二級 | 90萬元 | ||
生活補助金 | 滿1年: 11萬2,500元 | ||
滿2年: 15萬元 | |||
滿3年:18萬7,500元 | |||
滿4年:22萬5,000元 | |||
第三級 | 80萬元 | ||
第四級 | 70萬元 | ||
第五級 | 60萬元 | ||
第六級 | 50萬元 | ||
第七級 | 40萬元 | ||
第八級 | 30萬元 | ||
第九級 | 20萬元 | ||
第十級 | 10萬元 | ||
第十一級 | 5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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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金 | |||
住院 | 住院醫療保險金 註1 | 實際支出醫療費用金額扣除除外責任費用後在起賠金額500元以上者,依前開扣除後之金額給付。(病房費部分每日以1000元為限,但領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發之重大傷病卡者不受此限制。每次住院最高給付金額以5萬元為限。) 上開扣除後之金額未達起賠金額500元者,國泰人壽不負給付責任。但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特殊情形者除外。 | |
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 註2 | 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含住院醫療保險金)累計最高以20萬元為限(本項限符合保險費補助資格之學生且自事故日起1年內施行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重大手術者)。 註3 | ||
傷害門診保險金 | 同一事故實際支出醫療費用金額扣除除外責任費用後在起賠金額500元以上者,依前開扣除後之金額給付。每一事故最高給付金額以5,000元為限。 上開扣除後之金額未達起賠金額500元者,國泰人壽不負給付責任。但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特殊情形者除外。 | ||
燒燙傷及須重建手術保險金 |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累計最高以3萬元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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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中毒慰問金 | |||
被保險人集體中毒須住院者(ㄧ般中毒指被保險人 5 人以上,倘為食物中毒者,則為 2 人以上),每人給付3,000元。 |
- 註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其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2次以上時,如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14日者各項醫療保險金限額,均視為同1次住院辦理。
- 註2:本項保險金須為符合本團體保險契約條款第11條所列接受保險費補助的被保險人始可申請。
- 註3:進修及補習學校之被保險人所稱之「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加保生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保險期間
111年8月1日至112年7月31。
申請理賠
請直接與就讀學校的承辦人員聯繫,理賠申請書填寫及應備文件,均可透過學校承辦人員協助辦理
受益人
醫療保險金、失能保險金、生活補助保險金及集體中毒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則為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但無法定繼承人者,受益人依下列順序定之:1.被保險人之監護人。2.實際扶養被保險人之人。3.其他被保險人最近親等之家屬,如有同親等者,以尊親屬優先。
理賠申請時效
自得為請求之日(即事故日)起兩年。
其他
高中職(含進修學校及特殊學校)應屆畢業生倘考上大專校院且完成註冊,並繳交完成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費者,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受益人或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對於各項保險金之給付如有疑義或爭議時,按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處理。受益人就保險爭議事件得先向保險人提出申訴,或逕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若涉訟時,約定以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註:詳細內容依「111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保單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