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選單
網站選單
- 新竹女中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與附件
- 學校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管理程序
- 資通安全政策與目標
- 新竹女中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 新竹女中電腦自我查表
- 資通安全組織
- 資通安全管理審查會議紀錄
- 無線網路使用規範
- ISMS相關文件
- 二階程序書
- HGSH-ISMS-B-001資訊安全組織程序書(限閱)
- HGSH-ISMS-B-002文件管理程序書(限閱)
- HGSH-ISMS-B-003資訊資產管理程序書(限閱)
- HGSH-ISMS-B-004風險評鑑與管理程序書(限閱)
- HGSH-ISMS-B-005人員安全與教育訓練程序書(限閱)
- HGSH-ISMS-B-006實體安全管理程序書(限閱)
- HGSH-ISMS-B-007通信與作業管理程序書(限閱)
- HGSH-ISMS-B-008存取控制管理程序書(限閱)
- HGSH-ISMS-B-009系統開發與維護程序書(限閱)
- HGSH-ISMS-B-010委外管理程序書(限閱)
- HGSH-ISMS-B-011安全事件管理程序書(限閱)
- HGSH-ISMS-B-012業務永續運作管理程序書(限閱)
- HGSH-ISMS-B-013資訊安全稽核作業程序書(限閱)
- HGSH-ISMS-B-014矯正及預防管理程序書(限閱)
- 三階文件
- 四階表單(空白機密等級為一般)
- 二階程序書
- 資通安全相關法規、程序及表單
- 新竹女中新進人員資安宣導
- 新竹女中學校網站公告內容審查機制
- Google表單蒐集個人資料使用原則
- 資安宣導
- 資安通報流程
- WINDOWS 取消密碼永久有效並修改電腦密碼原則方式
- 委外廠商聲明書
本辦法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由
高至低,分為 A 級、B 級、C 級、D 級及 E 級。
高至低,分為 A 級、B 級、C 級、D 級及 E 級。
主管機關應每二年核定自身資通安全責任等級。
行政院直屬機關應每二年提交自身、所屬或監督之公務機關及所管之特定
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報主管機關核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二年提交自身、所屬或監督之公務機關,與所
轄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其所屬或監督之公務機關之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報主管機關核定。
直轄市及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
代表會應每二年提交自身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由其所在區域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彙送主管機關核定。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應每二年核定
自身、所屬或監督之公務機關及所管之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責任等
級,送主管機關備查。
各機關因組織或業務調整,致須變更原資通安全責任等級時,應即依前五
項規定程序辦理等級變更;有新設機關時,亦同。
第一項至第五項公務機關辦理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提交或核定,就公務機
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內之單位,認有另列與該機關不同等級之必要者,得
考量其業務性質,依第四條至第十條規定認定之。
行政院直屬機關應每二年提交自身、所屬或監督之公務機關及所管之特定
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報主管機關核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二年提交自身、所屬或監督之公務機關,與所
轄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其所屬或監督之公務機關之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報主管機關核定。
直轄市及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
代表會應每二年提交自身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由其所在區域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彙送主管機關核定。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應每二年核定
自身、所屬或監督之公務機關及所管之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責任等
級,送主管機關備查。
各機關因組織或業務調整,致須變更原資通安全責任等級時,應即依前五
項規定程序辦理等級變更;有新設機關時,亦同。
第一項至第五項公務機關辦理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提交或核定,就公務機
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內之單位,認有另列與該機關不同等級之必要者,得
考量其業務性質,依第四條至第十條規定認定之。
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A 級:
一、業務涉及國家機密。
二、業務涉及外交、國防或國土安全事項。
三、業務涉及全國性民眾服務或跨公務機關共用性資通系統之維運。
四、業務涉及全國性民眾或公務員個人資料檔案之持有。
五、屬公務機關,且業務涉及全國性之關鍵基礎設施事項。
六、屬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且業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其提供
或維運關鍵基礎設施服務之用戶數、市場占有率、區域、可替代性,
認其資通系統失效或受影響,對社會公共利益、民心士氣或民眾生命
、身體、財產安全將產生災難性或非常嚴重之影響。
七、屬公立醫學中心。
一、業務涉及國家機密。
二、業務涉及外交、國防或國土安全事項。
三、業務涉及全國性民眾服務或跨公務機關共用性資通系統之維運。
四、業務涉及全國性民眾或公務員個人資料檔案之持有。
五、屬公務機關,且業務涉及全國性之關鍵基礎設施事項。
六、屬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且業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其提供
或維運關鍵基礎設施服務之用戶數、市場占有率、區域、可替代性,
認其資通系統失效或受影響,對社會公共利益、民心士氣或民眾生命
、身體、財產安全將產生災難性或非常嚴重之影響。
七、屬公立醫學中心。
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B 級:
一、業務涉及公務機關捐助、資助或研發之敏感科學技術資訊之安全維護
及管理。
二、業務涉及區域性、地區性民眾服務或跨公務機關共用性資通系統之維
運。
三、業務涉及區域性或地區性民眾個人資料檔案之持有。
四、業務涉及中央二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構)共用性資通系統之維運
。
五、屬公務機關,且業務涉及區域性或地區性之關鍵基礎設施事項。
六、屬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且業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其提供
或維運關鍵基礎設施服務之用戶數、市場占有率、區域、可替代性,
認其資通系統失效或受影響,對社會公共利益、民心士氣或民眾生命
、身體、財產安全將產生嚴重影響。
七、屬公立區域醫院或地區醫院。
一、業務涉及公務機關捐助、資助或研發之敏感科學技術資訊之安全維護
及管理。
二、業務涉及區域性、地區性民眾服務或跨公務機關共用性資通系統之維
運。
三、業務涉及區域性或地區性民眾個人資料檔案之持有。
四、業務涉及中央二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構)共用性資通系統之維運
。
五、屬公務機關,且業務涉及區域性或地區性之關鍵基礎設施事項。
六、屬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且業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其提供
或維運關鍵基礎設施服務之用戶數、市場占有率、區域、可替代性,
認其資通系統失效或受影響,對社會公共利益、民心士氣或民眾生命
、身體、財產安全將產生嚴重影響。
七、屬公立區域醫院或地區醫院。
各機關維運自行或委外開發之資通系統者,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C 級
。
。
各機關自行辦理資通業務,未維運自行或委外開發之資通系統者,其資通
安全責任等級為 D 級。
安全責任等級為 D 級。
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E 級:
一、無資通系統且未提供資通服務。
二、屬公務機關,且其全部資通業務由其上級機關、監督機關或上開機關
指定之公務機關兼辦或代管。
三、屬特定非公務機關,且其全部資通業務由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公務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管特
定非公務機關或出資之公務機關兼辦或代管。
一、無資通系統且未提供資通服務。
二、屬公務機關,且其全部資通業務由其上級機關、監督機關或上開機關
指定之公務機關兼辦或代管。
三、屬特定非公務機關,且其全部資通業務由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公務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管特
定非公務機關或出資之公務機關兼辦或代管。
各機關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符合二個以上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者,其資
通安全責任等級列為其符合之最高等級。
通安全責任等級列為其符合之最高等級。
各機關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依前六條規定認定之。但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五
項之公務機關提交或核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時,得考量下列事項對國家安
全、社會公共利益、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或公務機關聲譽之影響程
度,調整各機關之等級:
一、業務涉及外交、國防、國土安全、全國性、區域性或地區性之能源、
水資源、通訊傳播、交通、銀行與金融、緊急救援與醫院業務者,其
中斷或受妨礙。
二、業務涉及個人資料、公務機密或其他依法規或契約應秘密之資訊者,
其資料、公務機密或其他資訊之數量與性質,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
、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
三、各機關依層級之不同,其功能受影響、失效或中斷。
四、其他與資通系統之提供、維運、規模或性質相關之具體事項。
項之公務機關提交或核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時,得考量下列事項對國家安
全、社會公共利益、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或公務機關聲譽之影響程
度,調整各機關之等級:
一、業務涉及外交、國防、國土安全、全國性、區域性或地區性之能源、
水資源、通訊傳播、交通、銀行與金融、緊急救援與醫院業務者,其
中斷或受妨礙。
二、業務涉及個人資料、公務機密或其他依法規或契約應秘密之資訊者,
其資料、公務機密或其他資訊之數量與性質,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
、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
三、各機關依層級之不同,其功能受影響、失效或中斷。
四、其他與資通系統之提供、維運、規模或性質相關之具體事項。
各機關應依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辦理附表一至附表八之事項。
各機關自行或委外開發之資通系統應依附表九所定資通系統防護需求分級
原則完成資通系統分級,並依附表十所定資通系統防護基準執行控制措施
;特定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特定類型資通系統之防護基
準認有另為規定之必要者,得自行擬訂防護基準,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
依其規定辦理。
各機關辦理附表一至附表八所定事項或執行附表十所定控制措施,因技術
限制、個別資通系統之設計、結構或性質等因素,就特定事項或控制措施
之辦理或執行顯有困難者,得經第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定其等級提交機
關或同條第五項所定其等級核定機關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免執
行該事項或控制措施;其為主管機關者,經其同意後,免予執行。
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A 級或 B 級者,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
方式,提報第一項及第二項事項之辦理情形。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依其指定之方式提報
第一項及第二項事項之辦理情形。
各機關自行或委外開發之資通系統應依附表九所定資通系統防護需求分級
原則完成資通系統分級,並依附表十所定資通系統防護基準執行控制措施
;特定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特定類型資通系統之防護基
準認有另為規定之必要者,得自行擬訂防護基準,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
依其規定辦理。
各機關辦理附表一至附表八所定事項或執行附表十所定控制措施,因技術
限制、個別資通系統之設計、結構或性質等因素,就特定事項或控制措施
之辦理或執行顯有困難者,得經第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定其等級提交機
關或同條第五項所定其等級核定機關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免執
行該事項或控制措施;其為主管機關者,經其同意後,免予執行。
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A 級或 B 級者,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
方式,提報第一項及第二項事項之辦理情形。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依其指定之方式提報
第一項及第二項事項之辦理情形。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