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新竹女中圖書館館藏資料借閱規則
101.8.30修訂;102.4.3修訂;104.9.24修訂;105.3.11修訂;105.6.24修訂;108.11.01圖書館委員會會議修訂;112.11.09圖書館委員會會議修訂;
113.10.31圖書館委員會會議修訂
一、凡本校教職員工(依人事室印發之名單,含退休)、學生(憑本校所發學生證)及本校學生家長、校友、社區民眾(應事先辦理借書證)即可借閱館藏資料。
二、社區人士請攜帶有照片證件至本館流通櫃檯辦理借書證。使用期限一年,可續辦。
三、借閱時間(寒暑假期間另訂):
週一至週五: 8時50分至12時30分;下午13時30分至17時50分
週 六 :(配合學校活動開放)
四、借閱館藏資料時,請自行從架上選取,向館內人員辦理借閱手續。
五、借閱館藏資料之數量及期限分別規定如下:
身份 | 圖書(冊)+ 過期期刊(冊)+視聽資料(件) | 圖書、過期期刊、 視聽資料、電子書 | 圖書、過期期刊、視聽資料、電子書 行動載具 | 電子書 | 館際借書證 | 館際借書證 |
借閱總合 | 借期(天) | 續借(次) | 借閱(冊) | 借閱(張) | 借期(天) | |
教職員工 | 10 | 30 | 1 (無人預約) | 1 | 1 | 清大30日 交大30日 |
學生 | 4 | 14 | 1 (無人預約) | 1 | 1 | |
家長 | 4 | 14 | 1 (無人預約) | 1 | ☓ | |
校友 | 4 | 14 | 1 (無人預約) | 1 | ☓ | |
社區民眾 | 4 | 14 | 1 (無人預約) | 1 | ☓ |
※備註:館際借書證因數量有限,僅限校內教職員工生借用,且不提供續借。
六、館藏資料借閱數量已滿額者,不得另借其他館藏資料。
七、二樓參考室典藏之參考工具書、視聽資料及當期報章雜誌,僅限館內閱覽,不開放外借。
八、本館清點、整理或改編、裝訂圖書時,得隨時收回借出之館藏資料。
九、學生借出館藏資料逾期未還者,本館將定期發送逾期通知單,並停止借閱(含續借)權利,每冊(件)每逾期一日停借一日、並處以愛館服務。連續三次催還仍未歸還者,即送假輔處理。
十、家長、校友及社區民眾借出館藏資料逾期未還者,本館將定期發送逾期通知單,連續三次催還仍未歸還者,即撤銷借書證並沒收辦證押金。
十一、借出館藏資料如有遺失或污損情事,依照下列情況賠償:
(一)遺失原版本自行購買賠償,如有新版本,可以新版賠償,或按原版本之購入價格之三倍向本館繳款賠償。
(二)若原版本已絕版時,按原版本購入價格之六倍,或「基本定價」之五十倍,向本館繳款賠償。以外幣定價者,則依賠書前一日中央銀行收盤匯率換算後計價。
(三)若無法查得價格時,圖書資料以2000元計價;視聽資料公播版以3000元,家用版以500元計價。
(四)遺失之圖書或視聽資料如為成套之一冊,無法零購時,以全套購價賠償;若可零購,以單本購價之三倍賠償,絕版品則依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賠償。
(五)遺失「行動載具」應自行購買賠償,如有新版本,得以新版賠償,或按原版本之購入價格,向本館繳款賠償。
十二、學生證如遺失,須即向本館聲明掛失;若因學生證遺失,致使本館館藏資料蒙受損夫時,應由原持證人負責賠償。
十三、借出館藏資料,遇寒暑假期間,將另行公告借還日期。
十四、教職員工離職或學生離校時,須於離校前還清所有館藏資料。
十五、本規則經本校圖書館委員會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